在我国,消费者、商户和收单机构参与支付的过程,产生了资金转移指令;清算过程主要由支付清算组织完成,产生了净额应收或应付款;结算的主体则是央行,其结果是各家银行在央行的备付金账户上资金的增减。具体看来,支付、清算、结算和买卖的关系是:
(1)买与卖是商业交易的两个相对应的基本过程与活动,是产生支付、清算、结算的基础。
(2)支付源于交换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换活动,但由于银行信用作为中介的介入,它最终演化成为银行与客户之间,客户与开户行之间的资金关系。
(3)银行之间的资金交易,又必须通过中央银行进行资金清算,在清算过程中计算出了众多收、付方的多重债务关系,而结清最终债务关系的结果就需要结算。
(4)从传统支付清算的角度来看,银行处于社会经济活动中资金往来的中心,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支付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,是整个支付活动的基础。银行的业务系统要结清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债权、债务关系,就必然要通过清算制度的安排。因此,有时也把银行的支付系统称为清算系统。从现代支付清算的角度来看,清算是指一定的清算组织和支付系统,来完成支付指令的发送与接受、对账与确认、收付数额的统计轧差、全额或净额清偿等一系列的程序。而结算是指为实现因劳务供应、金融活动、商品交易、消费行为等引发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而发生的货币转移。如果粗略地按照性质和功能,把现代支付清算市场分为支付、清算、结算三部分,支付是社会经济活动所引起的货币债权转移的过程;清算是作为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;结算是由于经济活动引起的货币资金收付与偿付。
(5)支付与结算两个概念含义基本相同,很难严格区分。因此,支付与结算可以直接理解为支付结算或支付。在我国《票据法》和《支付结算办法》中规定,支付结算的含义是指单位、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、信用卡和汇兑、承付、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时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结算的行为。也就是一方得到另一方的货物与服务后所给予的货币补偿,以保证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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